法院收原告5千诉讼费2年未开庭 称案件已中止

2013年05月16日00:50  南方网-南方农村报

  南方农村报讯(记者 李世敏) 近日,在“南农网络问政(网络问政县市行)”平台上,有网友以《海丰法院收钱立案,两年多未开庭》为题发帖称:2010年12月,海丰县天麒制鞋有限公司因经济纠纷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海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案号为“(2010)第626号”,并向原告收取了5000元诉讼费用,至今已两年半,案件还不见开庭审理。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原告当事人马小文表示,这么长时间不开庭,“我等得多着急!”

  5月7日,南方农村报记者随马小文来到负责案件审理的海丰县人民法院鲘门法庭。该庭一名书记员表示:“马小文的案子已经中止,我们之前口头告诉他了。”对于案件中止的原因,其解释称:“这个案子需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当时另一案还未审理结束。”

  《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而据了解,马小文所在公司与天恒纸厂的前一诉讼案件于2012年11月2日已经结束二审。

  面对马小文的疑问,该书记员写了一份询问笔录要求他签字,并告知其签完字后就可以当场领取传票,案子10天左右开庭。马小文提出质疑,认为法院签发传票需要经过合议庭合议。该书记员表示:“你今天来了,我们先发传票通知,然后合议庭再来处理。”但随后,其又改口称:“案子已经合议过了,就在前几天。”

  “上个案子完结已经半年多了,为什么这个案子还拖了这么长时间?”马小文说,“我今天来找,法院便给我开传票,这难道是巧合?”

  诉讼中止是否口头告知就可以?对此,海丰县法院副院长林城彬表示:“这个比较随意,口头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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